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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讓消防車、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 也重罰
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,在第45條條文中增列「中指蕭條款」,未來汽車駕駛人若不避讓發出警號的救護車、消防車、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,除依現行條文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,將被吊扣駕照三個月。
去年12月,新北市一輛出勤搶救垂危老婦救護車,遭就讀台大博士班的蕭姓男子開車阻擋,蕭還比起中指挑釁,老婦到院後不治。立委提案,要求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,加重處罰不避讓緊急救護車輛的駕駛人。
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表示,儘管刑法已對故意不避讓的行為加以懲處,但在行政罰方面,除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,對不避讓緊急救護車輛的行為處以600至1800元罰鍰,未來不論是故意或過失,不避讓的駕駛將被處以吊扣駕照3個月的行政罰。
葉宜津說,大學博士生竟不避讓值勤中的救護車,引起社會譁然,希望透過較嚴謹、嚴重的行政罰,讓社會大眾建立起避讓緊急救護車輛的觀念。
接送身障者上下車 不受臨停3分鐘限制
今天院會也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,增訂接送行動不便者上下車,將不受臨時停車三分鐘的限制。葉宜津表示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臨時停車超過三分鐘訂有罰則,但為尊重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,未來接送行動不便者上下車,將不受臨停三分鐘限制。
【2011/05/03 聯合晚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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